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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在表达自己的看法,谁在乎法律的看法?本文仅罗列法条,注释部分旨在讨论案例分析方法,由于不是检察官亦非法官,文章不对任何案件进行评判。作为成文法国家,讨论案例应当严格的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来分析。尤其是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尤其不能对法律进行扩张解释。再则,问题应当分别讨论即便存在关联,如讨论警察开枪是否合法,就应当分析警察开枪的具体法律依据,而不能讨论疑犯是否该死。疑犯该死不能证明开枪的合法性。因为即便疑犯该死,也是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后才能确定,不经审判而对疑犯处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其可怕之处,不说,列位看官自明。

 

网传,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务战术专家、教授对现场视频进行了仔细分析。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今年51日开始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警察开枪行为是合法的。参见:http://city.shenchuang.com/guonei/20150514/184277.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5月16日。

 

上述专家提及的法律规定,如下

开枪射击疑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注,打x的表示本案视频证据可能不支持适用条件,打?的表示可以讨论是否适用本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注,以下内容与武器条例第九条相同不再重复列举)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 本处以及下面带x者均为本案视频证据可能不支持,)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X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X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X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X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本案中疑犯举起小女孩无论是否自己亲生,砸向警察,是否属于凶杀、劫持人质?此处值得讨论,如是,还要求该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两条件同时满足则开枪合法,如不是则本条不能适用。)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X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X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X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此处值得讨论,视频证据显示,疑犯存在暴力袭警,但本条要求,暴力袭警足以危及警察生命安全时才能开枪。本案视频是否能证明疑犯行为足以危及警察生命安全值得讨论。)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X

(十二)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X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X

(十四)犯罪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X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枪射击的其他情形。 (?此处为法律留下补充空间)

人民警察开枪射击时,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避免受到伤害。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并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

 

 

法律禁止开枪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x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枪支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本案视频证据,显示的火车站内,不知道是否属于群众聚集场所,如果属于可以适用本条,即警察不得开枪射击。但是本条有除外规定即,不开枪将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即便在群众聚集场所也可以依据上述《使用枪支规范》第15条以及《武器条例》第九条,开枪射击疑犯。

(三)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x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x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本案火车站如果属于群众聚集场所,则可使用本条,警察不得开枪,但是本条有除外规定即,不开枪将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即便在群众聚集场所也可以依据上述《使用枪支规范》第15条以及《武器条例》第九条,开枪射击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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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时敏

朱时敏

73篇文章 244天前更新

法学博士,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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