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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就是找一个人共同生活,多年前我的一位德国朋友这么说。后来我在《德国民法典》上找到了佐证,该法关于婚姻的一般效力的第1条规定,婚姻是为了终身与另一人共同生活而缔结的,夫妻双方负有共同生活的义务。实际上我的那位朋友并没有读过《德国民法典》,有一次我拿着法典问她一个德语单词的意思,她说天哪这是什么书,为什么这么多单词我不认识。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姻的目的,只是在总则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然后就是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等。无论如何,婚姻法反映了我们对婚姻的态度:我们并不关心或者不想知道婚姻的目的,我们关心的是,夫妻之间要相互忠实,也就是不能在外面搞破鞋。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也就是不能打老婆,在现代社会应该多了一重意思,也不能打老公。这是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男女之间唯一期待。此外就是夫妻二人在家庭中的义务,孝敬老人搞好家庭关系等。

多数人结婚是为了家庭,倒不是他们多么的遵守《婚姻法》,人们只是在离婚时才会想起应该有一部叫做《婚姻法》的东西。这里的原因很多,80年前的人,为家庭结婚主要是他们的思想中无法摆脱传统文化里家国天下的观念;80年后的,则是因为结婚时,他们还无法摆脱心理和经济上对父母的依耐。在这一点上,城里的年轻人并不比农村的年轻人强。与受教育的程度关系也不大。这类婚姻多表现为,夫妻共居一室但无话可说各忙各的;或者一方,多半是男方,早出晚归不给对方见面机会;有夫妻几年十几年与女方及孩子分居两地,男方定期往家里寄钱,女方留守照顾孩子与老人。

那些因为家庭观念而结婚的人,在婚姻名存实亡后,多半会选择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因为心理和经济原因结婚的人,在心理成熟和经济独立后,会果断选择离婚。后者多数情况下,离婚后会在空档期与原配偶保持非婚生活共同体关系,也就是离婚同居。

声称为了爱情而结婚的人,婚后会立即抱怨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在婚姻期间,做爱成了义务,双方无需为此去诱惑或讨好对方。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这句话真正含义不能从其字面理解。它是80年前人为了对抗传统的家庭观念,为自己的离婚寻求道德上的正当性。他们多数在离婚后再婚时,仍然不是以爱情作为婚姻的基础。实际上,多数80前人在再婚时已经丧失了“爱情”的能力。无论人类曾经给予爱情多么伟大和浪漫的定义,爱情是造物主专为14-24岁的年轻人量身定做的。爱情是作为动物属性的人类在完成交配行为之前被异性动物特征所吸引的一种生理和心理上的感受。一个十几岁的少年对坐在他前桌的女同学的爱,并不比一只发情的公猫高尚多少。当然一种超越动物属性和婚姻家庭的理想爱情也许是存在的,但它属于人类情感生活的奢侈品,不是所有人都能拥有。一般人只是偶尔朦胧的感知它的存在。

为了孩子而结婚,不是目的,而是对人的生物本能的直陈。从生物功能上讲,爱情是为了交配,交配是为了繁衍后代,婚姻是为了将幼子抚养成人。婚后七年之痒是对上述理论的证明。自然状态下婚后7年,幼子已经具备独立生存的能力。现代文明婚姻制度要求离异双方仍然负有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因为文明社会里,对人的存在能力要求更高。因此为了孩子而结婚并在一定时期内维持婚姻是生物本能。

终身婚姻制度既不是生物上的需求,也不是人类自私或者占有欲的理性选择。在婚姻制度里,对他人的终身占有,意味着自己也被终身束缚。终身婚姻制是宗教教义,而宗教是不可用理性去分析的。作为没有宗教基础的我国《婚姻法》没有任何条款鼓励婚姻终身制,相反我们推崇的是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并且我们的法律为离婚财产解纷提供了非常方便的解决途径。

有宗教基础的德国法不但认定婚姻是终身的,而且为离婚设置了非常昂贵的成本障碍。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不能自行维持生计,可以请求另一方抚养。即便各自能够自行维持生计,在双方退休后,离婚双方彼此对于对方的养老金、退休金等仍然享有一种复杂的“供给均衡”请求权。这样的婚姻制度使得很多德国人对婚姻望而却步,长期维持非婚生活共同体关系。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并不要求婚姻是终身的,且国人多无宗教信仰,但我们的伦理道德还是鄙视离婚的。没有人会为离婚开心而请客,你也不会在人家离婚时去送礼道贺。婚姻终身制,所带来对人生的束缚,如果没有宗教上的疏导,必然会导致夫妻之间相互仇视。这种仇视,消极的表现就是因为各种小事彼此抱怨,甚至暴力相加。积极的表现就是彼此给予对方太多的期望和要求,进而干涉对方的人生和事业。通常是女方要求男方多挣钱当大官在社会上有头有面,男方则要求女方包揽家务照顾家庭进得厨房入得厅堂。

无论我们对婚姻有多少抱怨和指摘,我们都无法摆脱内心深处对“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美好向往。这句话的简单理解就是:我原意和你一起生活。一起散步、一起看电影、一起旅行、一起说某人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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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时敏

朱时敏

73篇文章 244天前更新

法学博士,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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