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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sgajtwzmb@126.com)(wqzxywk@163.com):
就你局2018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禁限行高排放老旧汽车的通告》,在参考你局7月24日说明会上的发言内容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认为以下问题值得讨论:《通告》第一条规定,“本通告所称高排放老旧汽车包括:2008年8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天然气)汽车和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汽车。”针对该规定,我提出以下讨论意见:
1. 《通告》的目的应该是治理大气污染,而不是强制淘汰老旧汽车。虽然汽车的老旧程度与排放有关,但不是所有的老旧汽车都是高排放的。2008年8月1日不允许登记国II以下的汽油车,由此不能推导出所有2008年8月1日之前登记的汽油车都是国II以下的排放。因此建议:
(1)将通告题目修改为《关于禁限行高排放汽车的通告》。
(2)将通告第一条修改为:“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汽车包括,国II标准以下的汽油车以及国III标准以下的柴油车。本条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
2.    我认为,治理大气污染目的是正当的,但强制淘汰老旧汽车,从法律上讲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侵犯私人权利。从环保以及资源保护政策看,缩短汽车适用时间属于抛弃文化,是对资源极大的浪费,对环境极大的污染。
3.  对现在仍然能够通过车辆质量检测,只是其生产时排放标准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有两种方法(1)一律禁止不符合新排放标准的车辆上路;(2)允许经过改造后,符合新的排放标准的车辆上路。第一种方法相当于强制报废,即使政府给予个人补贴也属于资源的浪费。第二种方法中,政府应当主动引导规范汽车排放设备改造行业,并给予车主改造排放设备适当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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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时敏

朱时敏

73篇文章 244天前更新

法学博士,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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